大学生资料库移动版

> 教育培训 > 资格认证 >正文

2017年包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及实施方案

文章《2017年包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及实施方案》由作者投稿、资格认证栏目编辑于2017-01-08 21:00:29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2017年包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及实施方案由518大学生网小编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部署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为企业发展减负;听取重点政策措施落实第三方评估汇报,狠抓政策落地助力经济发展;决定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为基础教育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包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了保证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六)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和职称制度改革状况确定改革的具体方法和步骤,稳慎实施改革。

  三、实施范围

  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区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参加中小学职称改革)。

  四、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5.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要按照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严格控制数量,确保标准质量,树立中小学教师发展标杆和楷模。国家对于正高级教师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综合考虑自治区不同地域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其他系列评价标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学段学校的特点和要求,对一线教师、少数民族教师、民族学校教师、农村牧区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学校、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3.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教师可以跨校评聘。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

  4.各地区根据当地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不突破自治区规定的总体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合理确定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其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20%。在核定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职数已满的前提下,对中小学引进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优秀人才,可通过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用。

  5.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和办法,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6.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的有关政策,根据当地实际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科学合理地开展好新参评教师的把关推荐工作。在解决未聘人员的过渡期内,对新推荐参评的教师,要严格把握标准,坚持岗位急需、优秀、引进人员优先申报。

  7.各地区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今后将对出现“有岗不聘”的地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五、进度安排

  改革工作今年年内完成,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入轨。主要分六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2016年6月前,根据国家审批通过的自治区改革方案,印发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对改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阶段:申报材料阶段:6月30日前,各盟市完成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工作。(副高级及以下教师由各盟市自行安排组织申报)

  第三阶段:组织评审阶段: 9月30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组建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完成相应评审工作,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作为自治区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完成人员过渡工作的同时,组建本盟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委会完成相应评审工作。各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在评审前向自治区报送评审实施方案,评审后报送评审结果。

  第四阶段:社会公示阶段:10月30日前,正高级、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

  第五阶段:核准备案阶段:12月30日前,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印发2016年自治区中小学正高级、高级教师核准文件。

  第六阶段:总结改革工作。首次评审结束之后,全面总结改革工作,完成新制度入轨。

  六、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区情况又有所差别,必须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自治区成立了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盟市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抓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的必要性、复杂性,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紧密结合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职称制度改革实际,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具有资格未聘相应岗位问题”,努力实现平稳过渡,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改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教育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认真组织并落实好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为做好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现人员平稳过渡和政策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现就自治区中小学校原有具备相应教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人员范围

  自治区在编、在职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小学教师已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要求完成人员过渡,不在此次人员过渡范围。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自治区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一)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过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后,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是:正高级教师对应一至四级岗位,高级教师对应五至七级岗位;一级教师对应八至十级岗位;二级教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岗位;三级教师对应十三级岗位。

  三、过渡办法

  (一)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用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二)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高职低聘)的人员,按照现聘任岗位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中的对应岗位;保留原专业技术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岗位聘用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四、过渡程序

  (一)自治区各中小学校(单位)整理汇总本学校(单位)教师聘用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登记表》、《花名册》)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汇总后,将符合过渡条件人员材料(《登记表》、《花名册》),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三)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后的符合过渡条件人员材料,报送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四)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后,将过渡人员情况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核发批准过渡文件。同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备案。

  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

  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名册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

  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

  为保证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一、评审原则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客观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体现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用人导向,把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二、评审范围和对象

  自治区各盟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三、评审职级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共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四、评审形式

  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

  五、评审条件

  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评审条件,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联合制定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准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执行。

  六、评审组织

  (一)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组建,负责自治区各盟市中小学校正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

  (二)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建,负责本盟市(旗县)中小学校高、中(初)级教师的评审工作。

  (三)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各级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25人,由教育领域业务水平高,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在当地威望较高的知名专家、学者、且具有高级教师资格5年以上的教师担任。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人以上,设组长1名。

  (四)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异地评审制度,选调异地评委进行评审;实行评委轮换制度,已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得担任本年度的评委;每年保证三分之一的评委实行轮换;实行回避制度,评委在评审中涉及到参评人员与其有亲属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实行纪检监察制度,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同志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可实行观察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观察员,对职称评审全程,包括小组审议、评委投票等各个环节进行观察和监督。

  (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委库成员由师德高尚、公道正派、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推荐,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入库。各盟市也要相应建立评委库。

  七、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盟市中小学教师申报职称评审,须个人提出申请。申报教师根据本学校(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评审条件,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等方面的材料,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

  (二)考核推荐。学校要结合申报教师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申报教师参加评审。

  (三)校内公示。申报教师经所在学校初审合格,确定考核推荐后,在全校范围内集中进行公示。

  (四)逐级申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教师,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核。对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群众意见较大及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参加评审。

  八、评审程序

  (一)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宣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进行评审业务培训。组织全体评委学习《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三)组织开展讲课说课、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根据申报教师的实际情况,可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围绕课堂教学要求,重点测试申报人员的课堂教学水平、教学理念和教育教学理论的实际运用能力。申报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应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讲课说课、面试答辩(获得旗县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称号或获得旗县及以上学科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者除外),其说课、答辩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审议材料。专业(学科)组成员根据申报教师提供的评审材料,对申报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认真审议,对评审材料签字备存,并将审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五)评委会表决。召开评审委员会表决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评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为评审通过。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评委会不再进行复议。

  (六)社会公示。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示。其中,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评审结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新闻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

  (七)核准发文。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印发核准文件,办理职称证书。

  九、附则

  (一)民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